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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4拖板車撞工程車釀大火 1施工人員不治 肇事司機和解獲緩刑

台84拖板車撞工程車釀大火 1施工人員不治 肇事司機和解獲緩刑

莊姓男子1年多前駕駛載運鋼捲的拖板車經台84東西向快速道路學甲段施工路段,煞車閃避不及撞上路旁的工程車,致工程車瞬間起火燃燒,波及2名施工人員,警消到場灌救並將2人送醫,其中1人仍傷重不治,莊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

檢警調查,莊於2024年5月30日下午1時29分許,駕駛營業貨運拖掛半拖車,沿學甲區台84線快速公路內側由西往東行駛,途經東向10公里處施工路段時,發覺同向內側車道前方車輛已減速停駛,而未及煞車閃避,緊急將曳引車向右偏移駛入外側車道施工地點,不慎撞及現場工程車等施工機具。

同時,波及劉姓、徐姓等施工人員,致劉左、右肋骨骨折併血胸、右肩胛股骨折等傷害,另徐頭部鈍性創傷、顱內出血,並於同年6月1日上午11時13分許,傷勢過重引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台南地院審酌,莊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拖掛半拖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安全距離,卻疏未注意撞擊外側車道施工地點,並致徐受波及而最終傷重不治的嚴重結果,不僅造成徐生命再也無可挽回,也使家屬蒙受與親人驟別的巨大傷痛,可見他過失犯行所造成損害重大且無可回復。

且參酌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覆議意見書,認該事故發生,施工單位也具交通維持措施未完善過失,為肇事次因。

台南地院考量,莊坦承犯行,與死者家屬已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全部賠償款項完畢,家屬也同意原諒莊,同時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等情。法官認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

台南地院指出,莊男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疏未注意撞擊84外側車道施工地點,致徐男傷重不治,莊男與家屬達成調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圖/讀者提供
台南地院指出,莊男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疏未注意撞擊84外側車道施工地點,致徐男傷重不治,莊男與家屬達成調解,法官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緩刑2年。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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