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洗車工長期無照駕駛,去年3月間Alphard七人座,撞死陳姓醫學大學生逃逸,二審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0年刑度,陳父在一、二審審理期間,都指量刑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惡行,要求法院重判,二審今表示,能深刻體會家屬哀痛與煎熬,但法律的「犯罪應報」,不是「以牙還牙、以命還命」,法院僅能針對被告的行為責任為基礎量刑,特別向陳父說明。
二審向被害人家屬說明,此案為酒後駕車、肇事逃逸事件,吳男行為造成社會恐慌,對於公共安全危害甚大,且本院審理期間,確實深刻感受被害人家屬的哀痛、所受身心煎熬,但現代刑罰理論所謂「犯罪應報」,是指理性化以後的法律概念,是基於分配正義原則的作用,對於不法侵害行為,給予等價責任刑罰之意。
二審表示,此即以犯罪人的行為責任為基礎,使「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的真意。與最原始之「同害報應刑思想」,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命還命」之概念有別。此案原審未有足以影響科刑結果的重要情狀漏未審酌,或濫用裁量情事致明顯不當的情形,法院僅能以被告行為責任為基礎,而為妥適量刑。
二審建議,受刑人是否可以假釋,屬於矯正機關與法務機關權責,非司法權的法院可置啄,但法務部有頒訂「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其中有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綜合評斷。
二審期許,矯正機關、法務部在審核酒駕致死案件的被告假釋案時,能深刻體悟社會高度嫌惡酒後駕車肇事的犯罪行為,原因正是此等犯罪行為使「每個人」都可能莫名成為受害者,此種無差別的生命、身體、健康剝奪行為,對社會大眾造成的驚懼感與憤怒感甚深,刑罰防衛社會的功能應適當彰顯。
二審指出,矯正機關及法務部若能以經由專家角度實施評估、鑑定,對於該類案件被告的身、心理因素鑑定與評估,尤其被告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的尊重,是否有再犯風險,要切實鑑定、評估,確認被告經服刑後,已有接近一般人的同理心,出獄後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才宜認為有悛悔實據,進行假釋審查,維護社會安全。
此案在一、二審審理期間,陳父多次接受媒體採訪,指控法院量刑過輕,在出庭時曾念千字聲明,「兒子少活了52年、被告應該要關52年」。
陳父表示,奪走一條不到22歲的年輕生命,只判10年,一個前科累累、無照酒駕、闖紅燈、肇事逃逸,極度惡劣的致死行為,以過去案例來看,肇事者還有可能被假釋,台灣酒駕致死案件一再發生,自私僥倖之徒無法警惕,持續傷害善良守法的人,只判10年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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