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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童遊樂區一躍而下壓傷同學 判需連帶賠償15萬元

國小童遊樂區一躍而下壓傷同學 判需連帶賠償15萬元

某國小一名四年級學童乙在校內遊戲區玩耍時,自約1公尺高的平台一躍而下,當場砸中下方跑過的學童甲,導致甲童受有外傷性腦出血及腦震盪,甲童及其父母事後向乙童與其家長提告,求償250萬元,法官則判乙童及父母應賠償15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3年3月13日下午1時許,乙童於校內遊戲區未依循正規滑梯使用方式,且未注意下方是否有他人經過,逕自從溜滑梯頂端的攀岩牆上方平台跳下,當時甲童恰好奔跑經過,乙童直接落於甲童頭頸部,導致甲童重擊往後仰、頭部著地,倒地約1至2分鐘後才勉強起身。

甲童經送往義大癌治療醫院急診並住院治療,被診斷出外傷性腦出血、腦震盪及臉部、背部瘀青,事發後,甲童持續有間歇性頭痛症狀,經診斷為「創傷後頭部神經痛」。

甲童家屬主張,乙童未遵守遊樂設施規範並忽略周遭安全,導致甲童受傷且飽受經常性頭痛之苦,醫師甚至表示目前無可治癒之方法,要求乙童及其父母連帶賠償甲童150萬元精神慰撫金,此外,甲童父母表示因擔憂孩子傷勢,終日承受精神痛苦,亦各自求償50萬元。

被告乙童家長則抗辯,甲童在遊戲區奔跑同樣違反了「禁止追逐」的遊戲場規則,若甲童未奔跑應有時間閃避,認為甲童對事故發生一樣有過失。

被告進一步指出,甲童住院3天即出院,學習表現恢復良好,頭痛症狀與事故未必有絕對因果關係,且未達嚴重影響親情的程度,認為甲童的父母不應請求精神慰撫金。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遊戲區雖禁止追逐以防互撞,但乙童是從高處突然跳下,一般人在遊戲區奔跑根本無從預見上方會有人躍下,因此認定甲童並無過失,乙童應負完全過失責任。

不過法官也認為,甲童經持續就診後狀況已趨穩定、頭痛頻率減少,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頭痛屬於無法治癒之永久性傷害。

法院審酌雙方家庭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乙童的過失情節,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甲童精神慰撫金15萬元。至於甲童父母求償各50萬元部分,則被法官認為,甲童並未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其與父母間的親情互動未遭嚴重剝奪,未達到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之法律要件,因此駁回甲童父母的請求。

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橋頭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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