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前議員2022年連任失利,捲入賄選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2023年間又因擔任議員20年間,指示助理范姜前女友,以親友、看護人頭詐領助理費達1451萬餘元,地院審結,依3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沒收。
其餘7名共犯均依貪汙罪的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並獲緩刑、褫奪公權,包括助理范姜前女友判2年、緩刑4年,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同齡前女友兼孩子的媽歐陽女子判1年8月、緩刑3年,支付18萬、褫奪公權2年;彭姓女看護、許姓中藥房女老闆、葉姓合夥投資舊識等三人均判1年6月、緩刑3年、支付15萬、褫奪公權2年;友人張女、劉男均判1年、緩刑3年、支付10萬元、褫奪公權2年,本案仍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67歲吳宗憲自2002年起連任桃園市多屆縣、市議員,本應服務鄉里,卻將公款當成私人金庫,他在長達20年任期間,詐領人頭助理費千餘萬元,由范姜姓女助理找來中藥房老闆、父親的移工看護及舊識等6人掛名助理,甚至連吳個人的贍養費、炒股資金及生活開銷,皆由這筆千餘萬元的公帑支應。金流發現,詐領的千餘萬元並未流向人頭助理,而是全數進了吳的口袋,用於支付兒女贍養費、投入股票交割帳戶,以及服務處的日常開銷,公庫通私庫,行徑大膽。
法院審理時,吳宗憲及其7名共犯對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且有相關卷證佐證,犯行明確。合議庭認為,各被告行為具高度同質性,且多次犯行彼此關聯密切,犯罪型態具有高度延續性與同質性,各次詐領手法如出一轍,依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再依刑法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綜合量刑。
合議庭審酌整體犯罪過程,各被告的犯罪行為在時間上有延續性,手法也高度相似,都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侵害公益,這些原則在量刑時,不能重複評價同一犯罪行為的危害,必須保持罪刑相當與公平,數罪併罰不是單純累加,而是限制加重,因此依各被告的犯罪不法程度、罪責輕重、矯正必要性,分別定應執行之刑;除了吳宗憲因不符緩刑要件外,其餘7名被告均獲緩刑,並附帶支付公庫金額等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