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東京威力涉犯的5罪,分別是陳力銘與其餘涉案工程師吳秉駿、戈一平、陳韋傑共同犯下的2個營業秘密法一般侵害營業秘密之意圖域外使用罪,及3個國安法營業秘密意圖域外使用罪,各判處4000萬、800萬、4000萬、4000萬及3500萬元罰金,應執行罰金1.5億元。
合議庭認為,台灣東京威力公司未善盡監督的企業社會責任,使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且該公司對陳力銘工作績效考核資料,曾清楚記載「善用既有客戶資源取得有價值的資訊協助專案判斷」、「能蒐集到客戶與競業資訊,公司內部不易取得之訊息」等評語,可見東京威力當下便已清楚明瞭陳力銘可能利用舊識情誼非法蒐集台積電內部資訊。
但考量東京威力認罪,同時積極配合檢方偵查及台積電內部調查,盡力降低全案對於台積電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經濟安全所生危害,並偕同母公司日商東京威力株式會社與台積電公司支付相當金額和解,另積極檢討並建立防止措施,因此判決附條件緩刑。
至於台灣東京威力高階行銷盧怡尹,因得知陳力銘透過老同事竊取台積電機密檔案後,預見東京威力雲端系統所存放的圖檔為洩密案的關鍵證據,為避免遭公司追究相關疏失,於2025年6月間在自家住處滅證,擅自刪除相關證據,被依刑法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刑月10 月。
所幸盧女後來發現被刪除的檔案因不明原因被回復後,主動通報公司,由東京威力將此事發經過書面陳報檢方,並審判期間坦承犯行,符合裁判確定前自白之減刑事由,且歷此偵審程序當能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3年,條件為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日起 1 年內,向公庫支付100 萬元及參加6 場次法治教育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