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分局偵查隊巡官發現偵查隊長調閱駐地,疑似要監控他在辦公室內的活動,認為隊長侵害到他隱私權,氣得提告求償20萬元;不過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隊長是經分局長指示調閱監視器,以查核巡官考勤及勤務紀律,未違反規定,判巡官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這名巡官任職於南高雄某分局偵查隊,因2024年間被檢舉有違反勤務紀律等問題,2025年1月間,該分局偵查隊長便指派其他同仁調閱2024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26日監視器畫面。
但巡官不滿,認為依機關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規定,駐地監視器是以維護駐地安全及保護個人隱私為目的,且調閱都要經主管核准,隊長卻未經合法程序,由同仁調閱分局偵查隊、電梯、停車場的監視器,違反要點規定。
巡官認為隊長此舉侵害到他個人資料及隱私權,氣得對偵查隊長提告,並求償2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隊長反駁,稱巡官曾向高雄市警察局檢舉,但經警局調查後認為他未違法,他是奉長官指示及核准調閱駐地影像,並未針對特定對象。
法官檢視隊長調閱的監視器影像,認為該影像雖符合個資法保護的個資範疇,但隊長調閱監視器時,確實由分局長核准,申請程序符合規定,且申請表所載事由為「因應檢舉事件」,經他抽查監視器資料後,也無發現異常。
法官認為,偵查隊長是奉分局長指示調閱駐地監視器畫面,警察局所訂的要點並未限制不得調取警察機關設置監視器畫面,以查核執勤人員勤惰狀況,且隊長取得畫面後,並未傳遞給他人,審酌隊長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判巡官敗訴。
巡官原本還有繼續上訴,但上訴後並未依規定繳納4200元裁判費,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並不合法,裁定駁回巡官上訴,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