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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追求女子誤認有情敵持刀傷人 認罪但手段凶殘法官判刑1年6月

他追求女子誤認有情敵持刀傷人 認罪但手段凶殘法官判刑1年6月

李姓男子誤以為蘇姓男子是他的情敵,趁對方午休時,持刀刺傷蘇男胸、肩、背和手肘。法官審理後,認定李男犯傷害罪,且手段凶殘,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30多歲的李男追求周姓女子,並認為在承攬市立殯儀館清潔的公司內工作,40多歲的蘇姓男子是他的情敵,也在追求周女。

今年1月21日中午,李男攜帶尖刀,騎機車到殯儀館旁,蘇男任職的清潔公司辦公室,見剛吃過午飯的蘇男正在休息,乘機持刀刺向蘇男胸部、左肩、左肘與背部。

蘇男突遭攻擊,胸部、左肩、左肘及背部都有開放性傷口,在場的邱姓男子上前阻止,也被李男持刀刺傷左上臂與左手。消防局獲派派員前往救護,將蘇、邱送往醫院治療後脫險。

警方獲報到場調查,依據現場人士描述凶嫌相貌和服裝,1個多小時後在清潔公司休息室附近的小巷發現李男,將他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後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涉犯傷害罪嫌起訴李男。

李男在警方詢問、檢方偵訊及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都坦承持刀刺傷蘇男(邱男未提告),與邱姓男子等證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等佐證,認定李男犯傷害罪。

法官審酌李男誤認蘇男與他同時追求周女,為教訓對方,就持刀攻擊蘇男身體重要部位,手段兇殘,足見不知理性、和平與人相處,漠視他人身體權益,破壞社會安寧秩序。

法官說,李男有多次暴力犯罪前科,堪認惡性不改,且犯案後未與蘇男達成和解或賠償,應予嚴懲。念及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犯罪目的、手段、被害人傷勢及自述國中肄業,從事選物販賣機工作、已離婚及1個未成年子女等情狀,依犯傷害罪判刑1年6月。

李男誤以為蘇男是他的情敵,持刀刺傷蘇男多刀。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傷害罪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杰/翻攝
李男誤以為蘇男是他的情敵,持刀刺傷蘇男多刀。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依傷害罪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杰/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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