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獨/長期繳房屋稅不等於房屋所有權人 他告繼承人討房反被判返還房屋

獨/長期繳房屋稅不等於房屋所有權人 他告繼承人討房反被判返還房屋

李姓男子明知自己占用的房子為過世嬸嬸興建,因沒有辦理所有權登記,才由他以現住人身分繳納,實際上房屋所有權仍為原始建築人;結果李竟以長期繳納房屋稅為由,主張房屋是他的,對繼承房屋的堂兄弟提告,對方無奈反告,法院判決李要返還房屋。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學甲區一間有主厝的三合院建築,主厝東側為一坐西朝東平房,該平房並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因此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由現住人、68歲的李姓男子繳納;該三合院建築包括主厝及周邊平房均為李的叔叔、嬸嬸所建造,二人過世後房屋所有權已由其子女繼承。

李姓男子提起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訴訟指出,三合院房屋是1971年間由父親、母親興建,其中東側平房為未保存登記建物,父母死亡後,已由他及姊妹等4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並以他的名義申請水、電並繳納水、電費。

李表示,李姓堂兄弟不但占用房屋,2024年還以房屋納稅義務人登記資料,主張房屋為其所有,對他提出侵占告訴,台南地檢署已處分不起訴;目前房屋仍遭對方無權占用居住,並堆放大批雜物,已妨礙他們所有權行使,請求其應將房屋遷讓返還全體共有人。

被告的李姓男子主張,他目前居住在這間房屋,房屋是他所有,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可證明,房屋是登記在他名下,他有繳納房屋稅,自然有權居住,原告的請求為無理由。

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會同雙方即佳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勘驗,認定三合院及主厝東側平房確實是原告父母所出資興建,被告李姓男子也承認,目前居住的房屋是嬸嬸(原告母親)出資興建;原告主張房屋是父母出資興建,屬於事實。

法院指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原始建築人,所有權人恆為原始起造(建築)人;因此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即為原始建築人即原告父、母,原告父、母死亡後,由繼承人即原告及其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取得房屋事實上處分權。

法院說明,該間三合院尚有其他周邊建物未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目前也並非由繼承人、而是現住人繳納房屋稅,有繳房屋稅並不代表擁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被告以繳納房屋稅抗辯房屋為其所有,並無可採,原告請求將房屋騰空並返還,堪認有據,應予准許。

李姓男子以繳納房屋稅為由,主張叔叔、嬸嬸興建的房子是自己的,對繼承房屋的堂兄弟提告,對方無奈反告,法院判決李要騰空並返還房屋。本報資料照片
李姓男子以繳納房屋稅為由,主張叔叔、嬸嬸興建的房子是自己的,對繼承房屋的堂兄弟提告,對方無奈反告,法院判決李要騰空並返還房屋。本報資料照片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