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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聲公討債難認構成滋擾裁定不罰 律師:屬個案認定多半會罰

持大聲公討債難認構成滋擾裁定不罰 律師:屬個案認定多半會罰

林姓男子持大聲公到市永康區一間銀樓前方播放錄音檔,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卻裁定不罰;法界指出,就司法實務上,持大聲公討債多半是裁定要罰,本案應屬於法官個案認定,此外,案發當下若有多數人針對同一行為舉報,構成要件就很明確。

台南市警永康分局移送林姓男子去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前往永康區一間銀樓前方,以大聲公持續播放「某某銀樓陳姓女兒,欠錢不還,惡意騙錢,還我辛苦錢,趕快出來還錢」的討債錄音,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以只有1人報案,裁定不罰。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當警方接獲報案,為了避免衍生後續問題如被質疑吃案、包庇或不處理,只要報案人覺得有被滋擾,就不得不以社維法移送;但「滋擾」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為不確定,法官就有裁量空間,判斷行為人的言語、行動,是否踰越合理範圍而擾及公共場所安寧秩序。

黃睦涵認為,本案可能因只有一個人報案,若警方能加強訪查鄰居、店家,設法取得當時錄影錄音畫面,而不是只有一個人作證,或許結果就不同;不過以大聲公討債並非正當的手段,勢必會影響到住戶、行人,應可認定主觀上有影響公共秩序、社會安寧,法院多半是裁定要罰。

黃睦涵建議,債權人應以合法的手段如提起清償借款或給付貨款等民事訴訟,在取得勝訴判決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避免引起爭議。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呂俊杰也認為,警方應該是接獲報案,為了避免事態擴大,不得不處理,因此用社維法移送,但所謂滋擾公眾對象並非針對特定人,而是針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的公開場所;警方在蒐證上,至少要有多數人(如三人)針對同一行為電話舉報,蒐證才比較完備。

呂俊杰指出,即使對方真的欠錢,持大聲公播放錄音檔討債,因音量過大,在司法實務上確實很可能構成「滋擾公眾」;本案若讓林姓男子行為持續時間稍微延長,有更多人舉報,事證就很明確,因只有一人舉報,讓法官覺得是個人主觀感受。

不過,警方在執法上也有兩難處,有人報案就要盡快處理,即時壓制不當行為;且社維法屬於最低階的法律,很難苛責警方為了社維法案件,要以刑案的規模耗費人力調閱監視器、訪查鄰居,設法取得現場錄影錄音。還是以案發當下,是否有多數人舉報,最能證明是否構成。

法界指出,就司法實務上,持大聲公討債多半是裁定要罰,本案應屬於法官個案認定。示意圖/記者袁志豪翻攝
法界指出,就司法實務上,持大聲公討債多半是裁定要罰,本案應屬於法官個案認定。示意圖/記者袁志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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