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教會隊輔逢甲大學辦營隊 他持手機偷拍女童如廁 更一審獲緩刑免關

教會隊輔逢甲大學辦營隊 他持手機偷拍女童如廁 更一審獲緩刑免關

台中市陳姓男子在3年前擔任某教會隊輔期間,在舉辦活動的逢甲大學內,涉潛入女廁內,以手機拍攝女童如廁,女童警覺報警,警方循線查獲,一審認定陳男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拍攝性影像罪,判刑3年6月,更一審依刑事大法庭的見解,認偷拍無壓抑、妨害兒少意思,加上陳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改判1年9月,緩刑5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在2023年8月間是某教會舉辦「運動健康品格夏令營」的隊輔,活動場地在逢甲大學,陳男明知參加營隊的女童年僅10歲,仍趁女童在該校忠勤樓2樓女廁內如廁時,以手機伸入廁所隔間下方空間方式,開啟錄影功能,偷拍女童裸露下體私密處的性影像。

女童察覺有異,通報警方到場,當場查扣涉案手機、發現偷拍影片。

檢方認定,陳男利用隱匿器材偷拍,剝奪兒童同意被拍攝得選擇自由,無異於壓抑其意願,使其形同被迫遭受偷拍,依兒少性剝削條例36條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提起公訴 。

一審採認檢方見解,依法判陳3年6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後仍駁回,最高法院在今年2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審認,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4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判決意旨,若行為人未施以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僅單純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少拍攝性影像,客觀上並無「壓抑或妨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之作用,因此不該當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重罪構成要件,改依拍攝兒童性影像罪論處。

法官審酌,陳男身為教會夏令營隊輔,本應盡心維護參加營隊的學生安全,卻因一己私慾偷拍,造成女童身心受創,影響其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所生損害非輕,但考量陳男始終坦認犯行,也已與被害人成和解,履行賠償完畢。

法官指出,綜合考量陳男過去也無前科等情狀後,認陳男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撤銷原審判決,改判1年9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參加法治教育3場,仍可上訴。

台中市陳姓男子擔任教會隊輔時,涉在逢甲大學的女廁內,偷拍女童如廁,更一審判緩刑。圖/示意圖
台中市陳姓男子擔任教會隊輔時,涉在逢甲大學的女廁內,偷拍女童如廁,更一審判緩刑。圖/示意圖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