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李姓女工前年5月間進行透天厝屋頂施工作業時,因未依法提供防墜設備,不幸從7.8公尺高處墜落身亡,死者家屬憤而提告求償,法官認定張姓雇主沒有提供保護措施,有明確過失,因此判決張男須賠償死者丈夫、子女及母親共447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從事鐵工臨時工,每月收入約3萬餘元,卻承攬高雄市某民宅塑鋁板安裝,並指派李姓女工前往作業,2024年5月15日下午4時許,李女攀爬連接屋頂的3公尺高固定梯時不慎踩空,先墜落至1樓遮雨棚,再滾落至地面,總墜落高度達7.8公尺。
李女頭部受到重創併發顱內出血,經緊急送往旗山醫院搶救,仍於同日傍晚5時25分因中樞衰竭宣告不治。
死者家屬痛失至親,丈夫、2名子女與老母親聯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張男求償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庭訊時,張男對於喪葬費及扶養費均不爭執,但主張家屬請求的慰撫金金額過高,盼法官酌減,並指出家屬已領取相關職災保險金,依法應予扣除。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時指出,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張男身為雇主,卻未依法設置安全網或防墜設備,其疏失與李女之死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雙方學歷、職業、財產及經濟狀況,認定精神慰撫金以每人150萬元為適當,加計喪葬費42萬7000元及扶養費4萬8119元後,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規定,扣除4名家屬已各自領取的50萬300元保險金,最終判決張男應賠償死者丈夫142萬6700元、兩名子女各99萬9700元、老母親104萬7819元,合計總賠償金額為447萬39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