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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函指控同僚「抄襲慣犯」 大學教授應賠20萬還得寄判決澄清

檢舉函指控同僚「抄襲慣犯」 大學教授應賠20萬還得寄判決澄清

林姓大學教授遭他校吳姓教授向檢舉,涉違反學術倫理有情事,還指摘他抄襲慣犯卻年年獲得鉅額補助、詐取公款挪用他途等,經國科會等調查並無此事,向吳求償百萬元,法官認吳的指摘已逸脫對報告公正評論,認他應給付林20萬元外,應寄送此判決至國科會等單位。

據調查,林去年底即以請求回復名譽提告,請求吳去函國科會等撤銷不實檢舉函,並以其名義150萬元給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當時法官以判例,認應以檢舉人檢舉明知惡意或以不實資料檢舉不法檢舉為前提,始可認被檢舉人名譽受侵害而駁回,林不服已上訴二審,再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林主張,吳於2023年2、3、4月間5次不實地向國科會檢舉他違反學術倫理有抄襲情事,並在檢舉函中指摘他「詐取公款挪用他途」、「慣性違法且極度無恥學者踐踏濫用」、「抄襲慣犯卻年年獲得鉅額補助」等語。

經國科會、相關大學及醫院調查,認定並無其檢舉情事,該行為已妨害其名譽,請求吳賠償慰撫金100萬元,及應寄送本案判決全文至國科會等單位。

吳表示,國科會設有違反學術倫理檢舉與調查,是基於維護學術倫理公益性所設制度,依規定提出檢舉,自無構成侵權行為或妨礙名譽權情形。他也說,檢舉內容是經合理查證,為言論自由所保障。

法官認為,林有無違反學術倫理,自應由主事機關調查審認,吳在檢舉案件未經調查即以「詐取公款」、「慣性違法」、「無恥學者」、「抄襲慣犯」等語在檢舉函內指摘林,雖調查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並非公開,但仍有經手及負責調查特定人員可知悉;吳的指摘已逸脫對林研究報告公正評論,無助於林研究報告有無違反學術倫理理性討論,而流於謾罵,自屬不法侵害其名譽。

法官審酌,林主張對吳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同時,吳應寄送本案判決全文至國科會等單位。

法官審酌,林男主張對吳男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同時,吳男應寄送本案判決全文至國科會等單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法官審酌,林男主張對吳男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同時,吳男應寄送本案判決全文至國科會等單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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