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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共用盥洗室淪偷拍現場 男警連2天偷拍女警洗澡判賠60萬

宿舍共用盥洗室淪偷拍現場 男警連2天偷拍女警洗澡判賠60萬

一名張姓員警竟利用宿舍環境,連續2天潛入共用盥洗室偷拍洗澡,被害人提出民事訴訟,求償200萬元。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男警行為嚴重侵害隱私與人格權,判決須賠償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任職於南投縣警察局某分局,民國114年3月間,利用與被害女警同住分局4樓宿舍之便,分別於3月19日凌晨4時及3月20日凌晨0時,潛入男女共用盥洗室,趁女警沐浴時,持手機自門板上方伸入偷拍,合計錄得5段影像。

法院審酌認為,張男並非一時衝動,而是刻意選擇深夜時段、連續犯案,具明顯計畫性,且利用宿舍環境的隱蔽性與同僚間信任關係,降低被害人戒心,行為惡性重大。

被害女警主張,事發後身心受創嚴重,長期陷入焦慮、恐懼與羞辱情緒,並持續接受心理諮商,職場信任關係也因此瓦解,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張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辯稱犯後深感悔意,且經診斷罹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另有年幼子女及年邁雙親需扶養,請求法院酌減賠償至15萬至20萬元。

不過,法官未採信其減輕主張。判決指出,張男身為警務人員,本應遵守法紀、保障人民權益,卻反而利用職務與生活環境之便,重複竊錄他人沐浴之高度私密影像,已嚴重侵害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法官認為,被害人所受精神痛苦深重且具持續性,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侵害程度,最終判決張男應賠償60萬元,以資填補損害。

被害女警身心受創,長期接受心理諮商,法院認定其人格權與隱私權遭嚴重侵害。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被害女警身心受創,長期接受心理諮商,法院認定其人格權與隱私權遭嚴重侵害。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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