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在與25歲女子共舞,趁機2次將手伸進對方內褲指侵,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他;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王認罪、與女方和解,法官判王有期徒刑1年9月,但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王2024年9月26日凌晨3時許,在台北市信義區「ROOO NIGHT CLUB」夜店舞池內與被害女子跳舞,檢方指控,王與對方互動之際,將手伸進被害女子內褲裡指侵,一度將王推開,王自後方強抱被害人,再次將手伸進被害人內褲指侵。
被害人不甘受辱轉知安管人員,由安管人員向信義分局報案,檢方偵辦,將王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王姓男子坦承犯案,法官根據被害人指述、警方鑑定書、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等認定王成立犯罪;法官認為,王2度指侵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論處王犯一罪即可。
判決指出,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行為固然不足取,不過,考量他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按照調解條件履行如數賠償,可見他知道以積極態度謀求諒解,可適用刑法減刑規定。
判決書說,王只因一時性慾衝動犯罪,未能慮及被害人可能身心受創,雖在警詢、偵查時否認犯行,但審理期間已坦認犯行,考量他無再犯之虞,依法量刑並予緩刑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