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某社區張男前年在社區電梯內未經管委會同意拿走兩張公告,被管委會提告,法院依罪判罰2千元,張男不滿提上訴,基隆地院法官二審認為,行為雖有欠妥適,但沒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且2張公告客觀上幾無財產價值,依一般社會倫理觀念沒有科以刑罰的必要,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張姓住戶被控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凌晨1時許,在居住的大型社區電梯內徒手拿走管理委員會張貼在電梯裡的2張財務報表、會議紀錄公告,管委會總幹事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報警處理。
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一審指張男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遭竊紙張雖價值低微,但影響其他住戶得悉公告訊息的權利,去年依竊盜罪判決科處罰金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張男不滿判決提出上訴,他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指拿走的並不是財務報表和會議記錄,是2張其他公告,他不是竊取,但後又改稱並未在被控的時間出現。
法官審理指出,張男說法雖有不同,但其先前指稱是為蒐集管委會相關證據拿取公告資料的說法並非無據。張男拿取公告的目的既在蒐集事證以進行訴訟,行為雖欠妥適,但主觀上既未有將該公告據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難認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法官表示,管委會曾於113年9月26日宣示,電梯內公告請勿隨意抽走,如有需要請至辦公室申請,可見張貼於電梯內的公告可透過申請拿取,並未禁止住戶終局取得。況且,證人在偵查中被問到被偷的公告價值時表示沒有財產價值。
法官認定,該公告客觀上幾無財產價值,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既難認張男有竊盜罪之不法所有意圖及實質的違法性,無從以竊盜罪相繩。
法官說,因張男是否具有竊盜罪不法所有意圖有疑義,且被控竊盜公告的之部分也不具竊盜罪的實質違法性,檢察官未能舉出其他證據證明張男確有竊盜犯行,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