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案小組2020年偵辦合康藥局涉嫌將來源不明貼上自製標籤以醫用口罩販售案件。當時,一名林姓口罩包裝商因涉詐欺案,所經營的公司遭竹市警搜索,林不滿警方當下未持搜索、拘票,因此欲奪回遭扣押的手機,遭警壓制,事後對新竹市警局提國賠訴訟,求償醫療費、慰撫金139萬餘元,一審判賠6萬元,經雙方上訴,高分院審理終結,法官認定警執法合乎法定程序,駁回林上訴且判警方免賠。
判決書指出,竹市警方於2020年8月間經檢察官指揮前往林女位於台中的包裝設計公司搜索,林現場質疑搜索合法性,認為警方無搜索票也未攜帶拘票,欲撥手機聯繫他人,警方為防止證據遭湮滅,當場宣告扣押其手機。林隨即動手欲搶回手機,遭現場林姓、簡姓兩名刑警合力壓制並上銬(林男告兩警妨害自由部分,刑事在2024年8月由台中高分院判無罪後,未經上訴而確定。)
林女主張,警方在無搜索票與拘票的情況下非法搜索並暴力壓制,嚴重侵害其自由與身體權,目前支出的醫藥費,加上預估未來手術與復健費用以及恐4個月無法工作、精神撫慰金,向警方求償139萬1380元。台中地院一審判決新竹市警察局應賠償林男6萬元慰撫金,但駁回林要求的其餘133萬多元賠償,雙方不滿皆上訴。
台中高分院調查,這次搜索是由檢察官指揮的逕行搜索,事後已向法院聲請備查獲准,程序合法。至於林女受傷部分,法院勘驗現場密錄器畫面,認定林當時有搶奪扣押物及肢體反抗行為,警方為維持搜索秩序與保護自身安全,依法採取管束與強制力,手段必要且合理。
此外,針對林女指控警方非法拘提,法院傳喚時任檢察事務官出庭,證實檢察官在獲知林極度不配合後,已即時核發拘票並由其送達現場,警方是在提示拘票後才將人帶回偵訊,並非非法拘禁。
合議庭認為,人民有配合合法公權力行使的義務,林女明知員警是執行職務,卻採激烈的搶奪與反抗行為,員警在急迫情境下,無法預知林女後續動作,採取徒手壓制是為排除妨礙的最有效手段。若林起初能遵守法律配合搜索,後續的肢體接觸與傷勢皆可避免,其傷勢是歸責於自身拒絕配合執法的反抗行為,並非警方違法或過當執法。因此,新竹市警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