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暖暖區某社區梁姓住戶去年在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因與李姓主委因社區車位事務發生口角,梁男在室內空間朝李女噴灑,波及站在旁邊維持秩序郭姓,導致額頭、眼眶、臉頰、前頸部及上胸部之刺淚性接觸性皮膚炎。法官將梁男依因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得9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暖暖區某社區,去年9月28日晚間由管理委員會在社區大廳召開緊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應社區管理委員會發函,指派郭姓女警到場執行守望維持秩序勤務。
梁男在會議中與社區李姓主委因社區車位事務發生口角,梁在9月28日晚間8時27分與李在社區大廳走廊發生爭執,自背後口袋取出辣椒水朝李噴灑,導致站在旁邊的郭姓女警受有額頭、眼眶、臉頰、前頸部及上胸部之刺淚性接觸性皮膚炎之傷害,施強暴行為影響員警守望勤務執行,被控妨害公務罪。
郭姓女警證稱,當天到場維護秩序執行守望勤務,先前社區發函請警方協助維護緊急區所有權人會議秩序,當日正在在執行公務,認為梁男具有妨害公務及傷害女警的不確定性故意。
梁男矢口否認妨害公務及傷害犯行,辯稱是因為郭姓女警剛好站在李旁邊,他拿辣椒水噴李時,辣椒水不小心噴到警員,他不是故意的,他承認是過失傷害到警員,但不承認妨害公務,不是故意要噴警察。
法官審理指出,根據紀錄梁男並非首次使用辣椒水攻擊他人成傷,對辣椒水具有噴霧發散效果、遭辣椒水噴濺會感到疼痛灼熱不適自知之甚詳;他手持辣椒水攻擊時,在人員眾多的室內空間,女警身著警員制服站在主委身旁,雖朝李噴灑,但法官認為他主觀上自有預見可能會波及在旁女警的可能,仍執意為之,有妨害員警執行職務及傷害不確定之故意。因此依因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