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日前攜帶1把折疊刀在市永康區一間高中校門口走動,警方獲報趕往,將他帶回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李辯稱帶刀只是為了防身,法院認定他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行經學校師生、公眾得出入場所,對社會大眾生命安全產生危害,裁罰3千元。可上訴。
裁定書指出,李姓男子上月26日晚間8時許,攜帶1把折疊刀在台南市永康區忠孝路一間高中校門口前走動,轄區永康警分局員警獲報立即趕往,李未反抗,主動將刀交給員警;警方將他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移送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處。
法院認為,李辯稱攜帶折疊刀只是為了防身,但李若認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法益受立即危害,可採取大聲呼救、逃離或以行動電話報警處理途徑,以維自身權益,並不得動輒以防衛為由,攜帶將對他人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器械;李所辯難認屬正當理由。
法院指出,該折疊刀為金屬製品,質地堅硬,且刀尖呈尖銳造形,如用以擊刺或朝人敲擊,客觀上足以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屬具有殺傷力器械;且李行經學校師生、公眾得出入經過公共場所,對社會大眾生命安全及社會安寧產生危害之虞。
法院審酌,李姓男子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折疊刀,與社維法構成要件相符,考量李對社會秩序安全所造成危害及行為之手段、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罰鍰3000元,折疊刀沒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