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與在2022年間與少女交往,二人在裸聊期間,吳男涉暗中竊錄過程,一審認定吳涉犯「違反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加上吳有公共危險前科,認定累犯,加重其刑,重判7年2月,不過上訴二審後,二審僅認定竊錄時少女不知情,改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輕判1年2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男在2022年間與少女交往,他在同年8月間,在彰化住處,使用手機LINE軟體與少女裸聊,吳男趁少女洗澡、裸露胸部、下體等隱私部位時,在少女毫不知情且無法拒絕的情況下,惡意開啟手機的「螢幕錄影」功能,將過程偷錄下來,存檔於手機相簿中。
同年8月底,吳男的友人意外在其手機內發現該段私密影片,驚覺有異,輾轉透過臉書、少女打工處的店長,通知少女及其父母。期間,少女裸片外流的傳聞,也在朋友圈散播開來。少女得知遭後隨即報警。
彰化地院審認,吳男為滿足私慾,不顧被害人意願,偷拍未成年少女的私密影片,且吳男有公共危險前科,獲判3月確定,認定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構成累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重判吳男7年2月。
吳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認,一審適用法條有誤,吳男竊錄時,少女不知情,適用法條有誤,應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處,加上吳男遭判刑的公共危險前科,與此案的罪質不同,撤銷原判決,改判1年2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