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與同居後,共同扶養其5歲女兒逾8年,他竟藉口少女房間沒打掃乾淨,持不求人詢問要接受懲罰還是讓他撫摸,得逞後再將下體放入少女口中強制性交,之後又少女洗澡;地院認定王不顧自己如同少女父叔輩家長,仍逞一己私慾,重判10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自2016年起與女友同居在台南市,並共同扶養、照顧女友的5歲女兒;去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王趁女友不在家,明知其女兒仍未滿14歲,藉口她房間沒打掃乾淨,要她進房間等候懲罰。隨後王持不求人走進詢問要接受懲罰,還是讓他撫摸下體。
少女擔心不讓王撫摸,將會被不求人毆打身體,心生畏懼;王違反其意願撫摸得逞,竟再要她跪在地上,以浴巾蓋住其眼睛,再次違反意願將下體放入少女口腔,強制性交得逞。隔月底,少女在浴室洗澡時,王竟持手機從浴室窗戶拍攝其胸部、臀部、下體等隱私部位性影像。
少女在被王性侵後,向母親求助,母親僅警告王,但並未報警,導致王隔月又大膽犯案;少女去年10月留紙條向學校導師求助,導師通報輔導室轉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檢警前往王的住處搜索,起出其偷拍用的手機及存放性影像的平板電腦。
合議庭審理時,王姓男子承認犯行,與被害人、少女父親、母親、導師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王與少女母親對話紀錄擷取圖片等,認定王的自白與事實相符,王觸犯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
由於王是少女母親同居人,三人共同居住,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王對少女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構成家庭暴力罪;合議庭指出,王雖然與被害人沒有血緣關係,但王自其5歲起即共同居住,對被害人而言,王如同父、叔輩家長地位。
合議庭認為,王原應提供少女相當信賴及保護,竟罔顧於此,為滿足一己私慾而強制性交;經少女告知母親遭到侵犯,王被女友警示後,竟仍在隔月犯下拍攝性影像犯行,肆無忌憚,侵害少女隱私,可見其欠缺自我控制、約束性衝動能力,毫無尊重他人性自主權觀念,惡性重大。
合議庭認定,雖然王並無前科,但已造成少女身心上無法磨滅傷害,對於其將來成長過程中,亦有相當陰影,客觀上並無情輕法重、值得憐憫之處,無從減輕其刑;王雖稱已刪除性影像,然被害人終身仍可能陷於影像是否完全刪除,仍有遭洩恐懼陰影中,對其身心健全成長及人格發展均生重大危害。
合議庭審酌,王迄今從未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致歉、求取原諒,達成和解及賠償;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家庭生活經濟、智識程度等狀況,對於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