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長年承受家庭暴力與陰影,近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經審理後,法院認定其父不僅長期未盡扶養責任,甚至多次施暴、恐嚇家人,情節重大,裁定子女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該名父親在婚後即長期遊手好閒、不事生產,對家庭經濟與子女照顧毫無貢獻,甚至在子女年幼時即表明「兩個小孩都不要」,離家與外遇對象同居,自此幾乎未再履行父職責任。
更令人震驚的是,該父親不僅未扶養子女,還多次對妻子與子女施暴。證人指出,男子曾以皮帶毆打年幼子女,亦曾在家中持刀揚言「要殺光全家及娘家親戚」,造成家人長期生活在恐懼之中,留下難以抹滅的心理創傷。
此外,男子在外積欠債務,甚至引來討債人士上門騷擾,揚言要將當年年僅8歲的女兒「抓去陪酒抵債」,情節駭人。家屬證稱,當時幾乎每天都有暴徒上門,對家庭造成極大壓力與威脅。
法院審理認為,該父親不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更對子女與配偶有多次身體與精神上的重大侵害,已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 所定「情節重大」要件,依法得免除扶養義務。
盡管目前該父親因病無法自理生活,並由政府安置照護,依法原可向子女請求扶養費,但法院認為,若仍要求子女負擔,顯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強調,扶養義務並非絕對,仍須以公平與人倫為衡量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