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一名謝姓老闆在前年5月間,因不滿張姓員工,夥同3名友人將張男狂毆致死,甚至在張男昏倒後以火燒下體、傷口灑鹽等手法凌虐,二審今宣判,仍認定四人涉犯傷害致死罪,判刑8年6月至10年6月,撤銷改判理由是謝等人都已與家屬達成和解,都已履行完畢或履行中,因此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指出,此案調查審理後,依據卷內之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已可以認定謝男等4人確有涉犯傷害致死罪,雖然檢方依罪起訴,但審酌謝男等人僅與死者有細故,應不至於因此萌生殺人動機。
另從案發前謝男等4人謀議教訓被害人的對話中,也未見有何置被害人於死的內容,且其等在被害人倒地後,仍有進行一定的救護措施,實難認定謝男等4人在動手毆打被害人時,有殺人的動機及故意,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論處傷害致死罪。
二審指出,謝男等4人在上訴台中高分院後,都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中謝男已如數賠償完畢、何男分期履行中、許男、徐男則因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未實際賠付,不過已可見其等彌補損害的態度,一審未審酌此量刑因子,因此撤銷改判。
檢警調查,謝姓男子在南投縣中寮鄉經營露營區,前年5月11日傍晚,因不滿張姓員工的生活習慣與工作態度,加上何姓、許姓、徐姓男子等3名友人,也與張男有細故糾紛,4人便謀議教訓張男。
當晚7時許,謝男等人將張男叫至福利社,輪流以徒手、鐵椅、水管、平底鍋及電鑽底座等鈍器,狂毆張男頭部及身體長達1個多小時,謝男更以美工刀戳刺、拗折其手指。
張男因頭部重創倒地昏迷時,謝男等人以為他在裝死,不僅以腳猛踹,還持釣竿抽打腳底、火燒生殖器與乳頭,在傷口塗抹鹽巴企圖將其喚醒,直到隔日凌晨警消獲報到場時,張男已因頭部鈍傷引發顱內出血、大腦水腫而身亡。
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謝男14年6月、何男14年、許男12年6月、徐男11年6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審結,仍認定謝男等4人共同犯傷害致死罪,判謝男10年6月、何男10年2月、許男9年、徐男8年6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