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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印尼籍移工賣帳戶 洗錢被判4月卻早已離台

逃逸印尼籍移工賣帳戶 洗錢被判4月卻早已離台

46歲籍移工S為貪圖1萬元代價將銀行帳戶賣給,害3名台灣民眾受騙匯款5千到10萬餘元不等,法官依防制法判他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並要求在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但移民署查出他早在判決前4個月就已離開台灣,刑期無從執行,被害人也難以求償。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欺集團成員2024年2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一名被害人謊稱朋友其詐稱急需用錢匯款,誘騙1萬5000元到移工S銀行帳戶;另名被害人則被以相同手法詐騙匯款多次共計10萬餘元;第三名被害人則是匯款5千元,都是被以假冒親友手法詐財。

警方查出S在2023年2月間將申辦的彰化商業銀行帳號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警方多方查找,查獲S原為合法申請來台印尼籍移工,居留效期至2024年3月18日,但在2022年9月20日因行蹤不明,經雇主書面通知報案,為失聯移工身分且現已逾期居留。

法官指出,S到案後向警方坦承因為著急用錢,所以不在意對方拿帳戶去作何種用途,拿到報酬只有1萬元。

法官考量S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工具,雖非詐團主謀,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亦使被害人求償無門,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因偵查中已坦承犯行,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的一般洗錢罪判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判決指出,印尼籍失聯移工在我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因屬逃逸的外籍移工且已逾期居留,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有驅逐出境的必要,因此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但移民署移民官查出法院2024年11月15日宣判,但經查,S離境日期是在2024年7月11日。移民署一名移民官員認為,該案因移工人早已離台,法官有期徒刑的判決也無從執行,被害人提告求償恐也沒有用,「判決書只是徒有一張紙」。

逃逸印尼籍移工為1萬賣帳戶,洗錢被判4月執行後驅逐,但人早離台。本報資料照片
逃逸印尼籍移工為1萬賣帳戶,洗錢被判4月執行後驅逐,但人早離台。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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