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達電子公司得標「新北市北區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案」等採購案,在政府採購履約期間進用的人數未達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標準,原住民族委員會命繳納309萬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台達電主張原住民失業率與整體失業率已相去無幾,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達電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原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台達電2019年標得「行動綠視窗採購案」等採購案,履約期間內僱用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但因進用原住民的人數未達標,必須繳納309萬5400元代金,台達電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台達電主張,2019年平均失業率為3.72%,原住民族失業率為3.96%,兩者僅差0.24%,相去無幾,是否應該為了0.24%的失業率而犧牲整個政府採購的公平、效率、功能與品質,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有待商榷。
台達電認為促進原住民就業的手段很多,如教育訓練、就業媒合等,即使要從得標廠商下手,也可以用提供誘因而非侵害基本權的方法,況且條文目的是要創造原住民就業機會,在原住民與一般民眾失業率差不多的情況下,規定所保護的利益,明顯小於得標廠商締約自由權、營業自由權、財產權與政府採購的目的。台達電也說,原住民身分員工招募頗困難,特別優先錄用具有原住民身分的求職者,也是對其他人「反向歧視」。
則指台達電只以失業率作為區別對待的唯一標準,以偏概全。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居於社會結構性劣勢地位,為保障他們的工作權、加速社會發展,才制定採購法、原民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
北高行認為,原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的目的是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經濟與社會狀況,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的精神,規定是為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要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1%」的原住民,比例不大,如未進用也可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未過當限制得標廠商營業自由,判台達電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北高行見解,駁回台達電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