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電軍指揮部電子作戰中心方姓預財士,2022年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偽造官兵簽名並侵吞10餘名官兵個人工作獎金總額逾萬元,後遭部分受獎官兵察覺通報,介入偵辦後移送,依貪汙罪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方男起訴。
起訴指出,25歲方男任職資電部電子作戰中心資訊通信支援第一大隊一中隊預財士,負責單位財務管理與獎金發放,屬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明知官兵個人工作獎金應如實發放,仍於年7月至同年12月間,多次將應發放給同袍的「個人工作獎金」據為己有,為遮掩犯行,甚至在獎勵名冊上大膽「代簽」,偽簽受獎官兵的署名,營造獎金已全數發放完成的假象,造成多名官兵權益受損。
憲兵清查後,提供方男侵吞受獎官兵名單及金額清冊,包括2022年7月偵蒐反制三隊葉姓、鄧姓及張姓3名受獎官兵合計5000元、10月偵蒐反制二隊林姓、偵蒐反制三隊楊姓官兵合計1500元、11月偵蒐反制三隊李姓及中隊部林姓合計3000元、12月偵蒐反制一至三隊林姓、劉姓、葉姓、江姓、張姓及莊姓等8名受獎官兵合計5500元,案件直到部分官兵發現未實際領到獎金,向單位反映後才曝光,全案由桃園憲兵隊報請偵辦。
檢察官偵查時,方男針對部分犯行提出辯解,表示2022年11月偵蒐反制三隊的李姓同袍2000元獎金中的1000元,他是連同差旅費總共6029元於同年8月1日以匯款方式轉給李,而他也當場提出雙方LINE對話紀錄與帳戶明細證明,此部分獲檢方認定不構成犯罪。
檢方認為,應發放官兵的個人工作獎金雖然不屬於公用公有財物,但方男身為公務員,卻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觸犯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以及刑法偽造署押罪,從重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論處,同時考量他侵占總額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