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在2018年間認識林姓女公關,賴男對林女展開追求,陸續應林女要求提供133萬元的金錢資助,賴男指控,林女讓他誤會雙方是以為前提,事後才知林女已在2020年與劉男結婚,一審認定賴男是為追求林女所為的餽贈,判免賠,但二審逆轉,認林女已與劉男結婚,卻向賴否認已結婚生女一事,違反公序良俗,判林女要賠償婚後賴男餽贈的69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賴姓男子在2018年間在台中市金錢豹酒店消費時,結識了時任酒店公關的林女,雙方隨後展開交往,賴男主張在交往期間,林女多次表達共組家庭的意願,營造出以結婚為前提的穩定交往假象 。
基於對感情的信任與追求的愛慕,賴男不斷應林女要求,以匯款、現金及刷卡等方式提供金錢資助,除了林女日常支出外,還包括支付林女罹患癌症母親的醫療費,車輛貸款等,賴男認林女在2020年7月已與劉男結婚,產下一女,卻隱瞞資訊,求償餽贈給林女的133萬元。
台中地院審認,男女於追求或交往過程中,以提供金錢等財物來表愛意,本屬情理之常,嗣後因感情生變或其他因素致一方之犧牲奉獻付諸流水,屢見不鮮,賴男不能以最後未與林女成為眷屬,即認定林女違反公序良俗,騙取金錢,判林女免賠。
賴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根據賴男與林女的對話紀錄可稽,林女已在2020年7月與劉男結婚,賴男質疑林女是否有與他人曖昧時,林女還極力否認,刻意隱瞞結婚生女的真相,林女在隱瞞婚姻狀態的情況下,持續以母親化療假髮費用、購買車輛貸款等,向賴男索要財物。
二審審認,林女結婚前,賴男餽贈的金錢,可屬追求林女、博取好感所為的自願性行為,但林女婚後隱匿資訊,持續向賴男索取金錢,違反當今倫理道德與社會價值,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侵權責任,判林女要賠償婚後賴男所給予的69萬元,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