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女子在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近卅四年,但她申請二○○五年六月底前的勞退舊制卻遭拒絕,接獲回覆理由是該職務並不適用;她為此提告主張市府要給付舊制退休金四十四萬多元,台南地院審理後判准,全案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南市工務局回應「予以尊重」,將依程序審慎研議後續是否提起上訴,以確保法令見解一致及制度適用的穩定。
朱姓女子提起請求給付退休金訴訟主張,自己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至二○二四年七月卅日退休都在南市工務局擔任臨時人員,累計任職逾十年且滿六十歲,符合勞基法申請退休規定,且行政院已有公告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自一九九八年七月起適用勞基法,過去她單位也有同樣為臨時人員的同事申請退休通過,如今僅因主事者不同就拒絕她的申請。
她指出,經計算自己勞退舊制年資一九九八年七月至二○○五年六月底為八十三個月又卅日,依退休前每月工資三萬一七八二元,應給付舊制退休金四十四萬四一九二元。
工務局出庭供稱,公務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本質上與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不同,朱姓女子工作內容一直都是辦理海安路攤商租金繳納相關行政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非勞力性工作,不適用勞基法。
南院認為,朱女工作內容須具備技術專長,否則無法妥適處理相關業務,堪認應屬勞委會函釋「技工」工作範疇,她應自一九九八年七月起適用勞基法,判准她所請求的退休金四十四萬多元。
工務局回應,朱女早期以臨時人員身分聘用,服務多年後則以約用人員身分辦理退休,有根據市府所定的條件來計算退休金,不同個案的退休金適用條件須回到個案事實加以審認,無法做類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