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文姓女子因涉及、經通緝才落網,台中地院一審訊問時,文已表示「3天前才剛剖腹產生下1名女兒」請求交保仍遭收押;文抗告,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生產後2月未滿,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認定一審裁定不當,撤銷發回重裁。
文女因涉嫌幫助詐欺、洗錢,又經通緝後才落網,台中地院一審以她涉嫌重大、有逃亡事實,且審酌文是外籍人士等,裁定她今年3月19日起羈押。
文女不服抗告,主張自己3月15日才到婦產科住院,16日就經剖腹產生下1名女兒。她也說,在一審羈押訊問時就已經表明剛剛生產,希望以具保方式替代羈押,但一審卻不採。
文認為,一審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羈押之被告,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且自己和先生共同撫育女兒,無逃亡動機,她剛剖腹產身體狀況不適合羈押。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文女就涉嫌詐欺、洗錢均坦承不諱,另查診斷證明文女確實於3月16日剖腹產,可見她3月19日被羈押時,為生產後2月未滿。
二審也發現,一審法官當時訊問文女有無未滿12歲子女時,文也答稱「有,在桃園的診所」,可見一審訊問時似乎未究明文女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生產後2月未滿的不得羈押事由,就直接羈押她,撤銷原裁定發回台中地院重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