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男被控偷車代步 稱人在基地台附近「找朋友」法官信了判無罪

男被控偷車代步 稱人在基地台附近「找朋友」法官信了判無罪

曾姓男子被控去年5月14日某便利超商前,見黃姓男子機車鑰匙未拔而停在一旁,偷走該車代步後,將機車棄置在麻豆某社區,再穿著車內外套離去。曾矢口否認且外套也未查扣,認檢警調詢曾手機位置等資料,充其量僅能證明他在竊嫌竊車時在附近而已,判他無罪。

曾堅詞否認,他表示,他當時有去附近找朋友,但他沒有偷本案機車及外套等。然而,曾於案發時間點透過附近基地台接收手機簡訊,黃警詢時陳述明確,且有監視器影像時序表、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失竊與尋獲財物現場照片等資訊,曾被訴竊盜罪嫌。

台南地院指出,曾自陳使用行動電話,於同日當晚兩度有透過附近基地台收簡訊,雖有監視器影像時序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等佐證,惟因基地台覆蓋範圍非小,於同一時間使用同一基地台通訊者,未必處於同一地點,且本案機車移動時,曾仍使用同一基地台通訊,是否有隨之移動也屬可疑。

台南地院認為,相關監視器影像時序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等,充其量僅能證明曾在竊嫌竊車時,有在附近而已,並無法證明曾即為竊嫌。縱使該時間、地點,曾有出現在竊盜現場附近,也無積極證據證明曾即為竊取機車及外套者。

台南地院認為,監視器影像時序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等,充其量僅能證明曾男在竊嫌竊車時,有在附近而已,並無法證明他即為竊嫌,因而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監視器影像時序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等,充其量僅能證明曾男在竊嫌竊車時,有在附近而已,並無法證明他即為竊嫌,因而判他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