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名清潔隊員2017年清晨執行掃街勤務時,竟遭4名男子持棍棒毆打,新竹地院審理認定,4人以強暴方式,其中陳姓男子長期未到案遭,直到8年後、去年才落網。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陳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7年9月5日上午7時40分許,當時未滿20歲的陳男與呂姓、楊姓男子及林姓少年,相約在新竹市某街集合,並事先準備棍棒,還以口罩遮掩機車車牌,分別騎乘機車前往新竹市某路段。抵達後4人下車,由陳男與楊男持棍棒毆打當時身穿反光背心、正在執行清掃工作的環保局清潔隊員。
清潔隊員當時正依勤務執行道路清掃工作,卻遭突襲毆打,造成左側顳部頭皮開放性傷口及背部挫傷等傷勢。警方事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涉案人身分,逐步釐清犯案過程。案發後警方循線查獲部分涉案人,其中呂姓男子涉及妨害公務部分,先前已遭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林姓少年則移送少年法庭審理,楊姓男子另案起訴。
至於陳男部分,案發後未到案接受調查,一度遭到通緝,直到8年後,去年才被查獲到案,檢方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新竹地院審理時指出,清潔隊員為新竹市政府環保局聘僱人員,負責一般廢棄物清理勤務,屬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受法律保護。陳男與共犯持棍棒毆打正在執行公務的清潔隊員,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法官審酌,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受到尊重與保障,被告等人以暴力方式妨害公務,恣意挑戰公權力,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應予非難。不過考量陳男在法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最終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另外,檢方曾認為4人毆打行為也涉及傷害罪,但因被害人曾對其中一名共犯撤回傷害告訴,依告訴乃論及告訴不可分原則,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因此傷害罪部分不再追訴,最終僅就妨害公務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