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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女店員如廁驚見雨傘破洞有錄影筆偷拍 男同事下場出爐被判3月

超商女店員如廁驚見雨傘破洞有錄影筆偷拍 男同事下場出爐被判3月

新北市某朱姓員工去年8月在店內,將錄影筆藏匿掛放內黑色雨傘中,透過雨傘上破洞拍攝女同事如廁畫面,他坦承犯案,法官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朱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朱男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方式攝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去年8月6日某時,在服務的超商員工廁所,將錄影筆藏匿掛放廁所內黑色雨傘中,透過雨傘上破洞,竊錄同事如廁的非公開活動。

因其中一名員工在隔天8月7日晚間6時33分許,如廁時察覺有異,當場發現藏匿在雨傘中的錄影筆,立即向瑞芳警分局報案,並經基隆地檢署起訴,有兩名員工提告,但其中一人確認並沒有拍到如廁畫面,撤回告訴,判決不受理。

法官審理指出,朱男為滿足私慾,持錄影筆竊錄告訴人在廁所內如廁的非公開活動,對告訴人的個人隱私及心理健康造成相當程度傷害,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在偵查至審理中都坦承犯行,態度不惡。因此依竊錄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朱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依刑法妨害秘密罪,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超商女店員如廁驚見雨傘破洞有錄影筆<a href='/search/tagging/2/偷拍' rel='偷拍' data-rel='/2/103666' class='tag'><strong>偷拍</strong></a>,男同事下場出爐被判3月。示意圖/記者游明煌攝影
超商女店員如廁驚見雨傘破洞有錄影筆偷拍,男同事下場出爐被判3月。示意圖/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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