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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檢舉店家占用騎樓質疑警方只開勸導單 竟推擠警員犯妨害公務罪

她檢舉店家占用騎樓質疑警方只開勸導單 竟推擠警員犯妨害公務罪

徐姓女子檢舉店家占用騎樓,發現警員到場只開勸導單,並要店家清除騎樓物品,認為警員未秉公處理。徐女不依警員指示移動位置,以利店家搬東西,還動手推擠警員,起訴她涉嫌。法官審理後認定犯罪,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徐女去年5月1日下午4時32分,舉報基隆市有店家違規占用騎樓。基隆市警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警員下午4時50分到場處理,對被檢舉的違規店家開立勸導單,並要求店家清走違規占用的物品。

警員到場處理時,徐女也在騎樓觀看。警員指示她移動位置,方便被檢舉的店家搬走違規占用物品時,徐女有用手推擠警員。警員雖未因此受傷,但警方認為徐女行為,已妨害警員執行公務,將全案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徐女依涉犯妨害公務並起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徐女辯稱,因為她檢舉店家違法,但警員沒有秉公處理。警員也不應該一直叫她離開,才會壓抑不住內心不服情緒,出手推擠,「警員自己不會保護自己,我說妨害公務就有妨害公務嗎?」堅持她沒有犯罪。

法官指出,妨害公務罪以對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強暴脅迫,不以對於公務員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對他人施以暴力,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執行職務都算。

法官說,依據警員密錄器和店家監視器影像、警方職務報告等事證,可知警員當天因店家遭檢舉違規到場處理,並對店家開立勸導單,是在執行勤務。徐女若停留在原地,確會妨害店家收拾違規物品。過程中徐女多次出言挑釁店家,所以警員請她離開,並非未秉公處理。

法官表示,徐女縱認警員執法不公,也當以合理言詞表示嚴正抗議,或事後依循合法程序申訴,但她卻在案發當時,刻意拒絕依警員指示移動身體,以便店家清除違規占用物品,甚至推擠警員,以客觀角度觀察,顯屬妨害公務行為,判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徐姓女子檢舉店家占用騎樓,認為警員未秉公處理,不依警員指示移動位置,以利店家搬東西,還動手推擠警員。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犯妨害公務罪,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聯合報資料照
徐姓女子檢舉店家占用騎樓,認為警員未秉公處理,不依警員指示移動位置,以利店家搬東西,還動手推擠警員。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犯妨害公務罪,處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聯合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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