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林姓男子騎車行經安南區,他綠燈直行卻遇上跨越雙黃線逆向左轉的車輛,被撞傷送醫,員警竟認為林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交通局裁罰600元;林不服提告,法院認定林無法預知對方會逆向,無須禮讓逆向車輛,判決撤銷裁罰。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去年2月4日下午5時許,騎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宜居三路與樂活路口處時,與孫姓男子的車輛發生碰撞,林倒地受傷送醫;處理員警認為林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逕行舉發並移送交通局處理。
交通局裁處林600元罰鍰,林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依道路現場圖,可知孫姓男子駕駛車輛由宜居三路東向西行方向左轉樂活路時逆向行駛,雙方均為行駛狀態,孫未依規定左轉且有搶道行為。
林表示,依孫姓男子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片清楚顯示,當時交通號誌為綠燈可行,他向前行駛,已經過路口,肇事原因是汽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跨越雙黃線逆向搶道所致,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認為,依據舉發單位所提供採證影像,可見林是自路旁人行道起駛,未禮讓行經該路口準備左轉彎的孫姓駕駛,導致事故發生,足證林當時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導致兩車發生碰撞。
交通局說明,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情況,應屬兩台車同時都在行駛的狀態才有適用,本案並無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本件孫姓男子於道路中左轉駛入銜接車道,仍屬於在道路中行進車輛,林疏未注意而與之發生碰撞,確有違反規定。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指出林的機車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自人行道駛出,進入銜接宜居三路外側車道處;當時孫姓男子駕駛的車輛尚未抵達白色停止線,卻未能注意車前狀況,隨即向左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發生碰撞時,林的機車已通過路口。
法院表示,機車當時已屬外側車道直行中車輛,孫的車輛行駛路線尚在宜居三路(東向西)內側車道上,林自無須對逆向行駛車輛停讓;況且林起駛前,無從預知原在前方車輛在其起駛後約1秒之差,迅速變換車道逆向行駛向左切入,而肇生交通事故。
法院審酌,林起駛前,孫的車輛並非路口行進中車輛,林無從注意及禮讓車輛於車道優先通行,林並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讓車」規定,難認有「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違規行為;原處分事用法尚有違誤,林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