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林姓約僱人員,把公安聯合稽查出勤表張貼在辦公桌隔板,王姓跑照業者去辦公時看到後,通知他人稽查日期。檢方認定兩人涉犯洩密罪,考量無前科且認罪,處分兩人緩起訴,但要分別支付公庫3、5萬元。
檢方調查,林男受雇基市府擔任都發處使用管理科約僱人員,負責七堵區公安申報及執行聯合稽查工作。王男是建築師事務所的助理,負責處理建築執照、使照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等申請業務,俗稱「跑照業者」。
基市府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作業要點規定,為落實查核績效,行前應保密。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秘密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屬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檢方指出,公安聯合稽查小組出勤表屬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資料,依作業要點應予保密。林男長期擔任聯合稽查小組稽查人員,也沒有不能注意的理由,竟疏未注意,把各月出勤表張貼在他的辦公桌屏風隔板外側,讓使管科以外人員在辦公室都能看見。
王男前年1月2日起至去年2月10日間,多次前往使管科向林男或其他職員辦理公共安全申報業務時,看到林男張貼在隔板的出勤表,明知內容應保密,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他人。
兩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經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林男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王男涉犯同條文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因業務知悉應秘密消息罪,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檢方審酌兩人20年內未曾因犯罪被判刑,並因一時失慮才觸法,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歷經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加上兩人為所生危害不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情狀,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林應支付公庫3萬元,王應支付公庫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