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台澎3號於西北方6浬處去年2月底發生斷裂,檢方追出多哥籍宏泰貨輪王姓船長涉駕船在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釋放錨爪勾斷海纜線,影響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通信,一、二審均認他毀壞纜線罪判3年確定,中華電信也提民事求償,台南地院判賠1822萬餘元。
台南地院認王毀壞纜線線判刑3年,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於去年8月間駁回上訴確定。王已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他拒絕出庭而拒絕出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但王曾表示沒有蓄意破壞之意。
中華電信台南營運處主張,王為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船船長。王預見駕駛貨船至台南北門區外海5浬處公告禁錨警戒區下錨,並任由船隻流錨。自去年2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25日凌晨3時許止,指示大陸籍2船員將貨船6節錨鍊及錨爪釋放下水,然錨爪未確實固定在海床上,任其船身於海面上以Z字型徘徊。
人員接獲通報,25日凌晨2時30分許,由第四海巡隊人員駕駛船艇前往該地點驅離並要求起錨離開,而貨船於同日凌晨3時8分許完全起錨,期間其纜線因不堪貨船船錨外力拉扯而完全斷裂,無法正常傳輸通訊信號。
中華電信於凌晨3時3分許,收到纜線機房斷線無訊號通知後,3時24分許通報海巡署,第四海巡隊人員隨即攔停貨船,並請貨船回台南安平商港配合調查而查獲。
中華電信因而請求王賠償修復纜線支出,包括海纜修繕船費用1327萬餘元、戒護船費用184萬餘元、海纜及接續材料費用118萬餘元、料具搬運費用61萬元、駐海纜船人員費用18萬餘元、機房配合測試人員費用37萬餘元,及委託辦理引水、拖船及船務代理費用182萬餘元,合計1930萬4160元。
台南地院認為,該纜線於2014年6月30日建設完成,至王毀損纜線已使用超過10年,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耐用年數計算,有關海纜及接續材料費用118萬餘元,此部分更換材料費用折舊後金額應為10萬餘元,加計其餘費用支出,得請求王賠償總金額為1822萬23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