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許麗貞任職達19年,但2023年間遭檢舉,涉將家庭聚餐、購買、鋼筆的私人用品,都用公帳核銷,一審原判許4年6月徒刑,二審今審結,認許女不認罪外,還提出大量無關證據請求調查,拖延訴訟,顯無反省之意,原審量刑過輕,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
檢方查出,許麗貞在南投縣擔任消保官期間,每月有5400元為民服務費用於業務推廣,2020年12月許邀縣府員工4人向全國漁會團購漁產禮盒10盒,許訂4盒供自己食用或贈送親友,再向團購4人收每分990元,並持發票向新聞行政處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
檢方發現,許女數次向購物網站訂購藤枝擴香組、中式碗禮盒,並以不實發票向縣政府申請縣政推行業務費5662元。另外,許還5度帶著丈夫、女兒到多家餐廳用餐,並將餐費用以業務推廣費報銷,就連她不在國內期間,也索取縣府員工發票,核銷業務推廣費。
檢方認定,許麗貞13次犯行、犯罪所得3萬8585元,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她。
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至3年8月不等;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指出,許女有12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不實單據核銷個人與家庭私用開銷,每筆金額介於776元至1萬元不等,另有一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許女購買鋼筆、行動電源等公務物資,卻因貪圖核銷便利,在公文書上虛偽記載為「因公餐敘」。
二審認定,許女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相關支出皆為執行業務所需,但依據卷內事證可知,許女核銷項目,皆與公務無關。
二審認為,許女擁有法律碩士學位,應恪守法令,卻將國家預算當成個人私用金,多次報支家庭餐敘費用,造成惡劣的社會觀感,嚴重損害人民對公務體系的信任,加上許女雖在偵查中認罪,但法院審理時,全然翻供,提出大量無關證據爭執,導致訴訟延宕,顯示沒有深刻反省之意,認為不應輕判。
二審針對許女12次詐取財物犯行、1次登載不實犯行,分別加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至4年不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