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二林鎮2024年發生離婚夫刺殺前妻,兒子目睹的家庭悲劇,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行凶的李姓男子僅因主觀認知和維護面子而萌生殺意並進而動手,依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6月,又犯殺人罪,處,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女無法承受行為,民國109年結束六年婚姻,搬離她名下房子,到別處居住但每天回去原住處照顧老邁母親。民國113年11月16日上午蔡女搭乘吳姓男友車子回原住處照顧她母親,李男看見吳男,心生不滿,持柴刀恐嚇蔡女。
同日下午蔡女再回原住處照顧母親,等她回來的李男到廚房拿水果刀架在她脖子上,雙方激烈拉扯,蔡女前一段婚姻生育的許姓女兒見狀即推倒李男,水果刀掉落在地,李男再到廚房拿菜刀,蔡女對許姓女兒及李姓兒子(蔡女與李男生育的孩子)大喊「快跑」,許女逃離後向鄰居求救,李男趁隙壓制蔡女,持菜刀朝她的頭頸部、前胸部、右上肢、左腋下等部位刺擊。
蔡女掙扎起身後逃跑到1樓樓梯口前,對兒子大喊「逃出去」,李男見狀對蔡女稱「要逃去哪裡,蛤!」,上前抓住並壓制蔡女接續持菜刀刺擊直到她失去生命跡象。警消據報趕到,把蔡女送醫急救,終因受有頭頸部、前胸部、右上肢及左腋下共18道刀刃穿刺或切割傷,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李男見蔡女搭乘吳姓男友的車,主觀認為她違反離婚協議,並自承因此感覺「沒面子」,因而忽視保護令行凶,18道刀刃有6刀深度已達或超或12公分,且傷勢位於腋下、胸部等處,造成蔡女大量出血當場死亡,彰顯李男當時決意殺死蔡女,犯罪情節堪稱嚴重。
案發時,蔡女的許姓女兒、李姓兒子目睹李男持刀攻擊蔡女的部分過程,李姓少年甚且拿現場持物品丟向父親,嘗試阻止但仍事與願違,國民法官參酌訴訟參與人代理人轉述這兩名孩子現況,足見李男行為對他們造成不可磨滅之心理創傷。
李男自承工作、交友狀況,國民法官認為他經濟狀況不好、無其它社會支持,另鑑定人及量刑前社會調查指出,李男因成長背景、酗酒等交互作用,導致有自卑傾向,生活較封閉,情緒難有合理出口。李男認罪,當庭向許女、兒子霖道歉。
法庭審理時,李男表示「不會再犯、因為不值得、不知道會被關這麼久」等語,顯見僅是自知將被判重刑而表示後悔,未充分認知自己的錯誤,也未能深刻反省剝奪蔡女生命,且對蔡女家屬沒有具體賠償計畫。彰化地院依李男一般個人情狀,經綜合考量後難認為可作調降責任刑因素,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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