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鄭文燦案 法官裁定監聽具證據能力

鄭文燦案 法官裁定監聽具證據能力

前董事長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五百萬元案,針對檢調監聽內容,律師主張「違法監聽」應排除,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程序瑕疵未嚴重侵害防禦權,且攸關重大公共利益,裁定監聽譯文「具證據能力」,下月十四日續開庭審理。

鄭文燦律師團主張,檢方當年雖合法監聽共同被告廖俊松等人,但偶然聽到鄭文燦可能涉犯賄賂罪嫌的「其他案件內容」後,未依法在發現後七日內要補行陳報法院並經審查認可,因此不得作為證據。

法官在裁定理由指出,雖屬另案監聽,但不代表非得絕對排除。法院當初核准監聽行賄端時,實質上已包含對收賄端相關通話內容的司法把關,儘管程序延誤,也不能一概否定證據能力。

裁定內容也列出二○一七年七月、九月、十月與隔年五月等監聽譯文,廖俊松與鄭文燦通話多為約見面、談土地開發流程,其中一通雙方通話廖提及「國家重大經濟建設」函文,曾打給當時的行政秘書長的辦公室主任,被告知要轉去研究,鄭文燦則向廖說:「國發會我講好了」,聲稱已向當時的國發會主委講了,廖說:「我是在煩惱他們台南幫的上來搞不清楚咧」。鄭文燦則說:沒問題,她會幫忙審這個計畫。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