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姓男子身體不適撥119請消防局派車送醫,消防車載他到醫院後,卓與護送他的2名消防員發生衝突還出手打人,依現行犯逮捕,檢方指控卓犯罪,不過,台北地院援引見解認為,消防員非「司法警察」判卓無罪。可上訴。
35歲卓姓男子2025年6月5日凌晨2時許身體不適撥打119,新北市消防局派鄭姓、鄧姓2名消防員前去處理,將卓送到新店區耕莘醫院急診室。
到院之後,卓忽然拒不就醫,聲稱要回家拿證件,消防員說證件可後補,卓因對鄭執勤態度不滿,當場辱罵鄭髒話、比中指,還徒手攻擊鄭、鄧2人成傷,鄭3時許依現行犯逮捕卓,移送法辦。
卓在警詢時否認犯罪,表示他飲酒及服用藥物致暈眩耳鳴,不滿消防隊員說他將消防車當計程車,上周才載過他就醫等,才與消防員發生衝突,檢方偵辦,仍依妨害公務、傷害、公然侮辱罪起訴卓。
法官調查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刑法妨害公務罪是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如果超越職務範圍以外的行為,就不算執行職務,所以「縱令對之有所妨阻,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
承審法官法律見解認為,的職務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不包含偵查犯罪或逮捕犯人,且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檢察官指控卓姓男子徒手攻擊鄭姓、鄧姓2名消防員,但「逮捕犯人」不是消防員的職務。
法官還認為,鄭姓、鄧姓2名消防員當時已將卓送到急診室,「救護任務」已結束,雖然逮捕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做,不是公務員法定權限或職務,不過,鄭、鄧2人逮捕現行犯的行為,不是消防員法令內應為的職務,難以妨害公務對卓論罪。
此外,檢方指控卓涉犯傷害、公然侮辱2罪部分,因雙方調解成立消防員撤回告訴,法官判卓公訴不受理。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