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前助理研究員林文山,在任職期間,非法經營公司,利用職務之便,承攬分署內113件小額標案,利用舊品混充詐財、洩密與收取回扣等方式,涉貪汙585萬餘元,一審原判8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今審結,認林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坦認犯行,改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今審結此案,一審原依貪汙罪,判林文山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林男上訴後,二審今審結,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檢方調查,林文山曾任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助理研究員,負責辦理採購事務,具備身分,但他不僅非法經營「恒昕公司」,更從2011年至201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違法承攬分署內113件小額。
林文山以舊品混充方式詐財,在84件財物採購案,以及多項逾10萬元的「開口契約」案中,以僅55%新品搭配45%舊品或備品的方式交貨,藉此詐得不法價金累計逾263萬元。
林文山另涉洩密,收取回扣,他在「工廠節能控制」、「機電整合系統」等大型採購案中,預先洩漏招標規範或委請特定廠商撰寫規格,護航任〇、日〇公司得標,事後收取回扣金額高達266萬餘元。
二審審理時,林文山雖主張其為聘用人員非公務員,但本院認定其依法令從事公務,仍屬身分公務員,辯詞不足採信,但審酌林在偵查、一、二審期間,陸續繳回不法所得,並與中彰投分署達成和解,合計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共585萬152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應減輕其刑。
二審指出,考量林男始終坦承客觀事實,犯後態度良好,且各次詐取及回扣金額尚非鉅額,其犯後已竭力彌補損害,依社會一般觀念尚有可憫恕之處,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次減輕其刑。
二審審酌,林文山雖因經濟因素失慮犯案,且素行良好、全數繳回贓款,但其身為公務員卻破壞採購公正性,對政府信譽造成損害,綜合考量犯罪手段、比例原則及預防需求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