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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前消防局長與女友涉收賄均聲請撤銷羈押 法院以「相互迴護」駁回

台南前消防局長與女友涉收賄均聲請撤銷羈押 法院以「相互迴護」駁回

台南市消防局前局長李明峯被控與女密友楊詠琪涉收受消防設備曾姓業者賄賂320萬元,主導使民間捐贈人士向曾的公司訂購高壓細水霧機組等,曾三度在消防局旁超商面交賄款,楊女則供稱是李的女朋友;2人被起訴後續押禁見,日前均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

李明峯聲請撤銷羈押指出,雖然他擔任消防局長15年,但與人大多是一般公務往來,並沒有政商關係良好或人脈錯綜複雜;況且他目前深陷囹圄,一般人避之唯恐不及,過去認識的人怎可能甘冒犯罪風險,協助脫逃?且出國紀錄均為公務,資力與逃亡也未必等號或成正比。

李明峯表示,他已承認犯行,事證資料應已鞏固,當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而影響司法審判追訴的可能性,足認羈押欠缺必要性;他沒有類似犯行紀錄,審理階段遭人身自由限制,顯然輕重失衡,原處分亦未說明何以有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違反比例原則。

李明峯認為,若採限制住居、禁止接觸共犯或證人、定期向警局報到等方式,均可達到防止串證目的;請法院考量他已認罪態度,且證據固定,應無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原處分有所違誤,聲請撤銷。

楊詠琪辯護人指出,原處分認楊女社經地位佳、從事國外採購業務,是說明楊女有能力逃亡,然並無任何具體事證顯示楊女有計畫逃亡,原裁定除涉犯重罪外,並未說明楊女究有何逃亡相當理由。

辯護人表示,確保審判進行,可以透過、電子監控或定期報到等侵害較小手段達成,無須採取最嚴重的羈押處分;楊女至親均在台灣,其生活重心與社會關係均在國內,且有固定居所,偵查中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已有悔意,應無拋棄家庭隻身潛逃之虞。

合議庭指出,李明峯、楊詠琪涉犯貪汙重罪、犯罪嫌疑重大,衡以人性趨吉避凶心態,且李擔任消防局長長達15年,具有相當資力及政商人脈;楊女負責與國外原廠聯繫進口高壓細水霧機組,有經常出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為2人有逃亡以躲避刑責可能性。

合議庭表示,2人雖承認犯行,然就犯罪相關細節及利益分配情形仍有避重就輕、違背常情情況;且李明峯供稱其擔心公務手機被監聽,因此使用楊詠琪提供的行動電話,楊女供稱與李為男女朋友關係,李甚至將賄款交與楊女使用等,可見2人關係甚密,難免相互迴護。

合議庭認定,2人亦均掌握相關捐贈人身分資訊,若經開釋在外或未禁止接見、通信,勢將造成難以進行後續審之結果;有相當理由足認2人有逃亡,以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2人提起準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李明峯與楊詠琪被起訴後均續押禁見,日前2人聲請撤銷羈押,台南地院裁定駁回。記者袁志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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