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昨晚滿身酒氣走進前鎮警分局復興路派出所,警方當下詢問是否需要協助,洪男否認,被警方請出警所時,伸出中指比出不雅,後走出警所外,警方追出,使用強制力將洪帶回,事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罰。
前鎮警分局指出,28歲洪姓男子昨晚6時30分走進復興路派出所,警方聞到洪滿身酒味,詢問他是否有需要協助或其他服務事項,洪稱沒有要報案,警方將洪男請出警所,沒料,洪轉身離開時竟對警方比出中指的不雅手勢。
警方認洪比中指手勢有公然侮辱之意,衝出警所將洪壓制帶返所,警詢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移送地院簡易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