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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膚業者「強迫推銷」警察美容商品 法官判返還113萬

護膚業者「強迫推銷」警察美容商品 法官判返還113萬

新北市張姓警員途經新店區捷運大坪林站時,被美容護膚業者藉口「免費體驗敷臉」帶往店內,2年內刷卡131萬元,張提告要求退款,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判決業者需返還113萬2791元確定。

張供稱,2021年前6月2日行經大坪林捷運站時,遇到女藉由填寫問卷家以攀談,接著以免費檢測膚況、體驗臉部保養等為由,將他帶至不遠處的店面內,在敷臉過程中,對方後來表示耗材用完、中斷療程會毛孔阻塞、皮膚壞死等話術,向他推銷高價美容商品及療程,數名美容師隨即輪流上前疲勞轟炸,他為求脫身,只好選擇簽約刷卡。

張提告主張,他所購買美容用品,一律被要求寄放於店內不能帶回,店員也從未告知產品名稱、成分,期間不斷要他回來做臉、繼續買產品,2年內刷卡消費131萬餘元,直到2023年8月底財務出現壓力,家人反映發現受騙,向業者求償。

一審審理認為,業者從事制度化推銷,卻安排多名銷售員在敷臉時段,趁消費者難以移動時進行密集推銷、話術施壓,已嚴重違反誠信原則與消費者保護法,判業者業須返還張85萬餘元。

二審認為,張主張終止契約後,就預付而尚未使用、受領之美容商品及服務對價,類推適用民法規定,業者應返還金額應以張預付的131萬元為基準,再扣除按發票價格計算已使用商品與服務的對價共計17萬7209元,判業者應返還張113萬2791元。

台灣高等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高等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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