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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前科男再度酒後上路 撞死行人二審仍判8年2月

酒駕前科男再度酒後上路 撞死行人二審仍判8年2月

男子黃品珅(原名黃冠霖)有前科,但他前年再度酒後開車上路,並在撞死劉姓行人,一審國民法官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黃8年2月徒刑,案件上訴,判決駁回上訴,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黃8年2月徒刑,可上訴。

黃品珅2019年8月間因酒後駕車,法院判3月徒刑,併科1萬元罰金確定;黃2024年2月14日晚間10時起,在友人位於桃園的住處喝啤酒,隔日清晨6時許駕車上路,於自強路與鎮三街口撞擊走在行人穿越道的劉姓男子,劉經送醫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一審審理時,黃坦承不諱,且有檢方提出各項事證可以佐證,雖黃案發後留在現場並向警員自首,但考量案件並無警方難以追查情形,且黃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因此未減刑。

一審審酌黃曾因酒駕被判刑確定,卻未能汲取教訓,十年內再犯,因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酒後雖已休息4小時,但未確認體內酒精濃度是否已消退,即開車上路,也受酒精影響,導致操控能力下降,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行人而撞上劉。

另外,一審指出黃案發後測得酒精濃度為0.36毫克,且案件發生於交通繁忙的上班時段,對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並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無法抹滅的傷痛,審酌黃案發時從事汽車業務,如今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6萬元等,判刑8年2月。案件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也妥適,駁回上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酒駕示意圖。圖/AI生成
酒駕示意圖。圖/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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