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淡水營運所王姓前技術士,藉負責用戶外線工程監造與驗收機會,向得標廠商索賄並收取工程。士林地方法院今依貪汙治罪條例「對職務行為收賄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刑5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48萬3796元。 
判決指出,王男2016年至2018年間在台水第一區處淡水營運所任職,負責「2016至2017年度淡水所轄區用戶用水設備外線工程單價採購案」履約管理、監造及工程款估驗計價等作業,是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
廠商於2017年得標後,因遲未接獲開工通知向王男詢問原因,王竟以設計圖尚未完成為由,暗示需「贊助」林姓設計人進修學費3萬元,蔡姓業者(另已緩起訴處分)發現王男索賄意圖後同意行賄,其後台水公司即通知工程開工。 
另,蔡姓業者為使工程施作、估驗及請款順利,與王男約定以每期工程款3%作為回扣。王在工程款撥付前先以電話告知入帳時間,廠商再提領現金裝入信封交付。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間共12期工程,王累計收取回扣45萬3796元。 
法院審酌,王男身為公務員,掌握工程監造權限,卻藉職務向廠商索賄並收取回扣,可能影響工程品質,甚至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犯行不輕。雖其犯後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且工程最終完工未發生公安事故,但審酌其犯案動機、態度及素行等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