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修正條文違憲後,持續排除拒絕評議三名並作出判決,今就受外界矚目的「兒少性侵案追訴權時效」舉行不公開說明會,但說明會僅給13名訴訟代理人共10分鐘發言時間,且7名聲請人到庭卻被安排在另外的小房間,而毫無發言機會,也引發批評。
律師團說明會後提出六大訴求,包括全體大法官進行審議,強化憲法法庭正當性;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與社會大眾對話;注重倖存者隱私,允許陪伴者出庭;術業有專攻,邀請多元專家進行鑑定;舊法告訴期間僅六個月,應救濟強姦罪倖存者;立院盡速審議新法,未成年不計入追訴權。
律師邱顯智指出,憲法法庭說明會安排各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時間僅有10分鐘,且受理案件多、當事人也多,卻沒有給予發言機會。他說,他的當事人被侵害是2000年,過了26年終於可以站上法庭,且遠從台東北上卻不能講話,他也向當事人表達歉意。
他說,大法官說明會問及兒少性侵案件有何特殊性、與兒少凌虐案件有何不同?他認為應邀請兒童心理專家、醫師來解答,且兒少性侵案當然有特殊性,否則為何澳洲要做研究指出,未成年時期被性侵要經過20幾年才講出來,世界各國針對性侵案也有其他不同做法,例如德國針對兒少被性侵滿30歲才起算時效,也有很多國家是18歲以上才開始算,表示其他國家認為是特殊的。
另外,邱顯智說明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溯及既往」部分,是針對2005年修法之後被侵害、時效尚未完成者,可以另作處遇,但聲請釋憲當事人全是修法之前被侵害、時效已完成者,大法官主要提問是針對這部分,所以邀請刑法專家針對時效過短是否會限制未成年被性侵者的訴訟權問題。
他說,台大教授薛智仁認為會侵害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被告的訴訟權,他說現今不管是大法官解釋、學者都漸漸認為要肯認被害人的訴訟權,否則被害人長出力量去提告時,已過了追訴權時效,被告可以逍遙法外、雙手一攤,時效制度「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覺之人」,但這些被害人晚上根本都睡不著。
邱顯智指出,另一名鑑定人教授柯耀程則認為,追訴權的長短設計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知悉」,意即從「知道可以提告」開始起算時效,此與律師主張類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