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承攬東岸停車場營運的前業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逃漏稅捐,並由楊姓、黃姓和陳姓員工當人頭,充當交易對象公司負責人。審酌3人因地位順從公司安排觸法,且都無前科,分判應執行拘役50、95、115天,緩刑2年。
判決指出,楊姓、黃姓和陳姓被告都是原東岸停車場營運業者雇用的員工,公司蘇姓負責人、蘇姓財務主管、羅姓會計主管和林姓會計人員,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不正當方法讓逃漏稅捐犯意,安排3人擔任虛偽「交易對象」商號的人頭負責人。
林姓會計人員接受上級指示,填製不實充當公司進項憑證使用,並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逃漏營業稅額,損害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與管理正確、公平性。
法官查出,楊姓、黃姓和陳姓被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分別各為8、19和33案,審酌3人因經濟地位,順從主管安排觸法。兼衡坦承犯行,公司在稅捐稽徵機關察覺後,也依指示完納,減輕對課稅公平及正確性危害等情狀,每案處拘役30日。楊應執行50日,黃應執行95日,陳應執行115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法官指出,3名被告應是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經偵審程序及判刑宣告,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在聽取檢察官意見,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應完成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