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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爆裂物在道路上引燃爆炸 他辯收到「總司令」指令判拘役

自製爆裂物在道路上引燃爆炸 他辯收到「總司令」指令判拘役

黃姓男子以沖天炮、火藥及電池等物自製爆裂物,去年3月14日下午1時30分騎機車,經台南中西區引燃並丟擲至道路上而,嚇壞路人,警方獲報後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他辯稱收到總司令指令,才到該處扔擲,法官認他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日。

黃於警詢時坦承引燃並丟擲自製爆裂物在道路上,但否認犯行。他辯稱,他有看一下後方有無來車和附近的人,才選擇丟在車道上;「我有收到報告官、X報告官、X總司令命令任務,就是去那邊扔擲炸彈」他說。

警方找到爆炸物殘骸、原料照片數張、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佐證,認黃將爆裂物丟擲在道路上,已致行經該處人車無法安全往來,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審酌,黃恣意以沖天炮、火藥及電池等物製成並引燃爆裂物丟擲至道路上,使該爆裂物在道路上爆炸,顯不顧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安危,所為很不應該。惟念他於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自陳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黃男恣意以沖天炮、火藥及電池等物製成並引燃爆裂物丟擲至道路上,顯不顧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安危,認他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日。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審酌,黃男恣意以沖天炮、火藥及電池等物製成並引燃爆裂物丟擲至道路上,顯不顧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安危,認他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55日。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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