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連啟文去年2月間潛入桃園市某國小女廁,拿手機攝錄如廁時的影像,桃園地方法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判連7年2月徒刑。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刑度,減為2年徒刑。
28歲的連啟文從事電信業,去年2月14日下午1點多,他跑到一所國小的女廁隔間內「守株待兔」,趁隔壁有女童如廁,一手拿手機自隔間隙縫伸入錄影,另一手拿另一支手機從隔間上方往內照相。
桃園市警平鎮分局獲報,連啟文坦承犯案,警方將連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偵結後依兒童及少年防制條例起訴。
連的律師表示,連在偷拍時,與被害人間沒有「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不構成性剝削,但認為兒少性剝削條例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及該公約的精神,將侵犯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有關的任何性活動都列為「性剝削」,以防杜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性剝削」包含但不侷限在有「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的壓榨意涵,概念較「性交易」更廣。
桃園地院認為連啟文智識正常,卻為了私欲潛入校園偷拍,造成被害女童終身難以抹滅的負面影響,沒有任何可憐憫之處,衡酌他始終認罪、有意和解但遭拒、危害程度、無前科等情狀,判他7年2月徒刑。
連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院。高院審理後今撤銷改判,刑度較一審大減5年2月,改判他2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