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鄭姓男子在公司官網信箱留言,指稱有「」、「火災」事件,導致北捷立即調度列車停靠松山站,警方清查未發現有民眾受傷,追查得知是鄭男謊報引發公眾恐慌,南下拘提鄭男到案,台北地檢署調閱鄭男過往相關資料後,認為鄭男犯罪嫌重大,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晚間向法院聲請暫時安置獲准,為期6個月。
據調查,36歲的鄭男是高雄人,長期在南部地區多次謊報公安事故,引發大眾恐慌,是警方眼中的頭痛人物,2月24日北捷接獲2件恐嚇訊息,針對特定班車留言有「殺人」、「火災」等事故,警方循線鎖定是鄭男再次謊報,報請北檢指揮偵辦。檢方逮捕鄭男後,發現他行為時疑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決定聲請暫時安置,與社會隔離。
檢方指出,檢方如聲請羈押,僅能預防鄭男短期內不再犯,且時間只有2個月,但若聲請暫行安置獲准,不僅可讓鄭男與社會隔離6個月,還能讓鄭男接受矯治,有保障被告醫療與訴訟權益,會比羈押效果來的好。
刑事訴訟法12之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同法第3項規定,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6月,並準用第108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